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3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明秀与潘福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秀,潘福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747号原告李明秀,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蒋云川,重庆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福荣,男,194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秀与被告潘福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秀接到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秀在接到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