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忍恒与北京市金桥世鹏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忍恒,北京市金桥世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陈忍恒。被告北京市金桥世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恭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忍恒与被告北京市金桥世鹏商贸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忍恒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忍恒自愿申请撤回对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忍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陈忍恒负担。审判员 徐荣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