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许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39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身份证号码×××1639。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1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余泽鹏,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206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斌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余泽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许某与梁某经电话联系,在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雷鸣达手机店对出的路边,将储存有淫秽视频文件的4个电脑硬盘和1台电脑主机、36本视频目录,以人民币4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梁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民警从被告人许某处查获作案工具黑色三星手机一部、赃款人民币4400元,从梁某处查获视频目录36本、电脑主机1台、电脑硬盘4个(经鉴定,硬盘内储存5962段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珠海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淫秽物品视频资料清单,珠公香鉴字(2014)1201-2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户籍资料,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属于初犯;2、本案属于公安机关“特情人员”介入,涉案淫秽物品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未流入社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许某的量刑情节。经查:第一、被告人许某贩卖淫秽物品是在公安机关利用“特情人员”介入后破获,其犯罪行为处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中,涉案淫秽视频不会实际完成交易及流入社会,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第二、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具有的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边琳琳代理审判员 王天皓人民陪审员 毛小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冼宇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