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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淘与莫新姣、兰玉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淘,莫新姣,兰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刘淘,被执行人:莫新姣,被执行人兰玉安,本院在执行刘淘申请执行莫新姣、兰玉安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荔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惠鸣审判员  黎东华审判员  陶改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群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