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淘与莫新姣、兰玉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淘,莫新姣,兰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刘淘,被执行人:莫新姣,被执行人兰玉安,本院在执行刘淘申请执行莫新姣、兰玉安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荔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惠鸣审判员 黎东华审判员 陶改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群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