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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纳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磴口县元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财纳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磴口县元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纳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湘雄,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磴口县元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斯俊,公司董事长。深圳市财纳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磴口县元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2)深仲裁字第869号裁决,因磴口县元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不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深仲裁字第869号裁决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申请人,该邮寄地址内蒙古磴口县巴镇东风路工商银行办公楼也未与被申请人磴口县元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且邮寄的裁决书已被退回深圳仲裁委员会,被申请人并没收到该文书。之后,深圳仲裁委员会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深仲裁字第869号裁决并未送达被申请人磴口县元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该裁决未生效,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纳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宾审判员 陈国辉审判员 樊宏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