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广元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定华、白安秀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元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定华,白安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终字第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鲜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定华,男,生于1970年12月21日,汉族,苍溪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安秀,女,生于1973年1月23日,汉族,苍溪县人,系徐定华之妻。上诉人广元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管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元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元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徐朝武审判员 左月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