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6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蒋光奎与王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光奎,王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27-1号申请执行人蒋光奎,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王亿民,男,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何湾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亿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亿民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亿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亿民在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南陵县支行存款9.5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