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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杜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梓,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许晓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武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