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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占利与刘四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占利,刘四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778号原告吴占利()。被告刘四文()。委托代理人孙世强、杨光花,山东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20号()。负责人臧伟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毅,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占利与被告刘四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占利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占利撤回对被告刘四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占利负担。审 判 长  葛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王贵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韫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