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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谢锡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79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谢锡华,男,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上诉人谢锡华不服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521号不予登记立案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谢锡华称:上诉人原刑事起诉状被改为民事案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重新按刑事审结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谢锡华称,1969年9月19日武平县十方镇革命委员会以召开万人批斗大会为名,会中活活处死谢如月。根据《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起诉人特向法院提起行政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武平县十方镇人民政府查清谢如月死亡原因、伤情,以便分清责任;赔偿谢如月生命健康权及相关损失150万元;赔偿其妻儿精神损失费52.5万元。从谢锡华起诉状的内容看,谢锡华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提起诉讼,而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未根据谢锡华的起诉内容进行立案审查欠当,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应向谢锡华释明法律,审查起诉人的诉求,起诉状内容或材料欠缺的,应当在《补正通知书》中一次性告知起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材料、期限等,重新进行立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武平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佳  平审判员 张  丽  贞审判员 童  寿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静鹤(代)附: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