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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啟春与卢美兰、黄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啟春,卢美兰,黄晨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李啟春。委托代理人钟剑煌。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卢美兰。被告黄晨锋。原告李啟春诉被告卢美兰、黄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熙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啟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美兰、黄晨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啟春诉称,被告卢美兰于2013年11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利息,利息按月支付;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卢美兰支付了20万元借款,后被告卢美兰利息付至2014年8月30日,本金未归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和利息,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被告黄晨锋系卢美兰的丈夫,该借款发生于被告卢美兰和黄晨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因而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判令俩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的利息共计21000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美兰、黄晨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被告卢美兰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李啟春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李啟春人民币贰拾零万零仟元整(¥200000元),月利率按1.5%计算。此据经借人:卢美兰2013年11月25日”。被告卢美兰借款后利息付至2014年8月30日,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另查明,被告黄晨锋与被告卢美兰系夫妻关系,俩人于2003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李啟春提交的借条原件一张、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濂江信用社交易明细、被告卢美兰和黄晨锋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李啟春与被告卢美兰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卢美兰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实属违约;故对原告李啟春要求被告卢美兰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卢美兰、黄晨锋属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俩夫妻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美兰、黄晨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啟春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从2014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为2308元,由被告卢美兰、黄晨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张熙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