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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东升与一品福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升,品福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李东升,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一品福饭店。法定代表人滑慧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升诉被告一品福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东升承担。审判员  郑志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