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东升与一品福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升,品福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李东升,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一品福饭店。法定代表人滑慧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升诉被告一品福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东升承担。审判员 郑志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