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县天久物业管理服务部诉被告姜维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县天久物业管理服务部,姜维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533号原告宜宾县天久物业管理服务部,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吉祥公寓1栋2单元1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68419908-6负责人杨刚,经理。被告姜维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县天久物业管理服务部诉被告姜维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县天久物业管理服务部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姜维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县天久物业管理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宾县天久物业管理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