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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保字第0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碧香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203-1号原告:周某,女,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汪薇,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缪某,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告周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周某(账号:10030103283210000000024)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桂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兰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