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铁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铁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326号罪犯张铁球,男,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1)娄中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张铁球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铁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张铁球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铁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5.8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打架、制造谣言、脱离互监组等3次违规行为,被扣7分。没有提供已履行财产刑的有关证据。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铁球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是该犯在服刑期间有几次较严重违规行为,在监区内消费较高却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应对所报减刑期有所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铁球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向松柏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