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彭龙、李连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63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园加工区西三道***号。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彭龙。被执行人李连合。系被告李彭龙之父。被执行人苏玉芹,系被告李彭龙之母。被执行人李连永,系被告李彭龙之叔。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李彭龙、李连合、苏玉芹、李连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