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胡旭与李兴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旭,李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胡旭,男。被执行人:李兴荣,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兴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8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兴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整,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温新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