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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株洲红利钢结构工贸有限公司与田瑞阳、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顺宏汽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红利钢结构工贸有限公司,田瑞阳,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顺宏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株洲红利钢结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文化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李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焕英,长沙市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瑞阳。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顺宏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石脑镇市场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徐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焱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株洲红利钢结构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利公司)与被告田瑞阳、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顺宏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宏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东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利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焕英,被告人民保险东莞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瑞阳、顺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红利公司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田瑞阳、顺宏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受的各项损失共计55000元;二、被告人民保险东莞公司在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承担。被告人民保险东莞公司答辩要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责险)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交通事故有多位伤者,应当按损失比例分配;多家保险公司按保险额度分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主张过高。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田瑞阳、顺宏公司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2014年12月16日9时40分许,田瑞阳驾驶赣c×××××货车由南往北行驶,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1512km+400m处时,遇前方道路交通拥堵,田瑞阳驾车疏忽大意,致使所驾车辆与因交通拥堵停于快车道内的李政驾驶的湘b×××××客车发生碰撞后致使该车撞上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随后赣c×××××货车继续向前依次追尾碰撞上顾利明驾驶的湘n×××××小型轿车、孙同利驾驶的苏k×××××客车,并推动苏k×××××车向前碰撞张正涛驾驶豫p×××××车(豫p×××××挂),同时赣c×××××货车撞上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顾利明、孙同利不同程度受伤、五车及高速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长潭大队认定,田瑞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顾利明、李政、孙同利、张正涛不负事故责任。2、田瑞阳驾驶的赣c×××××货车所有人是顺宏公司,该车在人民保险东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三责险、不计免赔率险。李政驾驶的湘b×××××客车登记的所有人为株洲金晟源钢结构工贸有限公司,该车于2014年2月3日转让给红利公司。顾利明驾驶的湘n×××××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怀化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孙同利驾驶的苏k×××××客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张正涛驾驶豫p×××××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红利公司自愿放弃要求顾利明、孙同利、张正涛及相关车辆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3、事故发生后,红利公司支付湘b×××××客车施救费940元、维修费46659元。4、红利公司主张为处理交通事故产生交通费及代步工具损失7401元。人民保险东莞公司主张属于间接损失且缺乏依据,不应支持。本院认为,结合事故事实及维修车辆等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300元。5、田瑞阳驾驶的赣c×××××货车、张正涛驾驶豫p×××××车未在本次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权利主张,就该两车损失,交强险赔偿部分不予预留或分配,如确有损失可另行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红利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7899元。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五车受损,交强险赔偿应按照五车损失比例分配;红利公司应获得的赔偿为857元(赔偿金额分配详见附表一),红利公司自愿放弃要求顾利明、孙同利、张正涛及相关车辆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共计151元),是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红利公司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获得赔偿后,不足部分47042元由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田瑞阳承担赔偿责任,田瑞阳驾驶的赣c×××××货车在人民保险东莞公司投保了三责险及不计免赔率险,田瑞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人民保险东莞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株洲红利钢结构工贸有限公司47748元;二、驳回原告株洲红利钢结构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株洲红利钢结构工贸有限公司负担81元,被告田瑞阳和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顺宏汽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萍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易 良附表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金额分配明细表红利公司孙同利杨汉良损失认定施救费940元维修费46659元交通费300元合计47899元。施救费940元车辆维修费13165元合计14105元车辆损失67400元施救费2600元拆卸维修工时费2400元交通费600元住宿费600元合计73600元人民保险东莞公司(田瑞阳驾驶赣cg2451货车)706元208元1086元平安保险公司(李政驾驶湘b5h212客车)16元84元人民保险怀化公司(顾利明驾驶湘nf1811轿车)应获77元(自愿放弃)23元(因红利公司放弃实际可获得100元)华安保险公司(孙同利驾驶苏k222y6客车)应获39元(自愿放弃)61元(因红利公司放弃实际可获得100元)人寿保险公司(张正涛驾驶豫pz2368车)应获35元(自愿放弃)10(因红利公司放弃实际可获得15元)55元(因红利公司放弃实际可获得85元)应获得赔偿857元(自愿放弃151元)339元未获得赔偿47042元由人民保险东莞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承担13766元由人民保险东莞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承担72245元由人民保险东莞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承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