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关于王胜军诉黑龙江风调雨顺种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军,黑龙江省风调雨顺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282号原告王胜军,男,汉族,住龙沙区。委托代理人郭海霞,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黑龙江省风调雨顺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刘立臣,该公司经理。原告王胜军诉被告黑龙江省风调雨顺种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黑龙江省风调雨顺种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胜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路泽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