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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徐从权与葛敬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从权,葛敬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23号原告:徐从权,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加礼,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敬峰,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从权诉被告葛敬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从权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葛敬峰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徐从权、徐凤云名下共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从权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葛敬峰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从权、徐凤云名下共有的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