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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五特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彦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马彦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五特字第45号申请人: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周红,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详,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彦军,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申请人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乌劳人仲裁字第553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双方当事人均按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乌劳人仲裁字第55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200元由本院退还申请人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鲍文林代理审判员  韩 璟代理审判员  唐 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长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