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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知)初字第4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42596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被告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号建外******号楼3206。法定代表人李标田,主任。委托代理人漆小晖,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铮,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创意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简称华标律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新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盖创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瑞石,华标律所的委托代理人漆小晖、夏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盖创意公司起诉称:美国GettyImages,Inc.(简称Getty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创意类图片和影视素材提供商。我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Getty公司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国地域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现我公司发现,华标律所擅自在其官方网站www.huabiaolaw.com和新浪官方微博“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中使用我公司享有权利的5幅摄影作品(简称涉案作品)。我公司就此多次要求华标律所提供授权文件或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华标律所均予以拒绝。故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标律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包括公证费、交通费)共计35000元。华标律所答辩称:第一,华盖创意公司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不享有独立的起诉权。第二,华盖创意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人身权,无权要求我单位赔礼道歉。第三,我公司使用的老鹰图片与华盖创意公司公司编号为dv031495的老鹰图片不一致,不构成侵权。第四,我单位违法所得为零,侵权情节显著轻微,华盖创意公司本案索要高额赔偿金和维权费用没有依据。综上,不同意华盖创意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Getty公司系美国专业提供图片的企业。2014年2月10日,Getty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Ⅲ签署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主要内容如下:确认Getty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a上;确认华盖创意公司系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授权华盖创意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确认华盖创意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Get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或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犯Get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行为等。附件A中包括Stockbyte、DigitalVision等品牌。上述授权文件依法经过了公证认证。2014年8月14日,登录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在该网站上可以查找到编号分别为dv031495、AA044451、86796573、78489808、dv117085的5幅图片,所属品牌分别为Stockbyte、DigitalVision,图片上方有“gettyimages®”字样,并有“gty.im/”水印,网站下方载明如下信息:“Allcontents?copyright1999-2014GettyImages.Allrightsreserved.”网址为www.huabiaolaw.com的网站和新浪微博“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V”由华标律所运营管理。2014年8月14日,登陆华标律所的上述网站和新浪微博,可以查找到华盖创意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5幅涉案作品,均被作为华标律所推介相关法律服务内容的配图使用,其中在新浪微博上的2幅图片为小图形式展现,未点击该微博文章查看大图。上述从www.gettyimages.ca网站及华标律所的官方网站、微博中找到涉案作品的情况,华盖创意公司同时申请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取得(2014)大中证经字第1176号公证书,但华盖创意公司并未提交公证费发票。诉讼中,华标律所表示涉案网站和微博系其委托第三方管理操作,未举证证明使用涉案作品取得了相关权利人授权。华盖创意公司为证明其图片授权使用费标准提交了其与上海新意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收款回单和其与北京百禾嘉年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收款回单,授权使用费分别为6000元和9000元,授权的最终用户所属行业分别为工业工程和汽车行业,图像尺寸分别为10MB和28MB。另查一,庭审过程中,华标律所主张其使用的老鹰图片与华盖创意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为dv031495的老鹰图片不相同,因此不构成侵权。经本院比对,尽管二者图片背景不同,但构成两张图片主要内容的老鹰形象相同。另查二,华盖创意公司未就其主张的交通费提供相应票据。以上事实,有授权书、公证书、图片使用许可合同、收款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著作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可见,由于著作权具有“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的特性,其缺乏像专利权、商标权那样的审查和公示程序,也就不能像专利和商标一样以相关行政机关颁发的权利证书来主张权利,故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涉案作品在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的展示情况、图片本身的“gettyimages®”字样及水印信息,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构成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且上述内容与GettyImagesInc公司对华盖公司的确认授权书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GettyImagesInc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华盖公司作为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依据其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也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对华标律所主张华盖创意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无权起诉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华标律所在其经营管理的涉案网站和新浪微博中使用了华盖创意公司享有著作财产权的涉案作品,但并未征得华盖创意公司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华盖创意公司的著作财产权,华盖创意公司要求华标律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华标律所提到的编号为dv031495的老鹰图片二者不一致的问题,本院认为,华标律所虽未完整复制该图片,但复制了该图片的主要部分,构成实质性相同,因此并不影响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对于华盖创意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是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华盖创意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权利系经授权取得,其并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人身权,故对华盖创意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虽然华盖创意公司提交了有关其图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但结合上述证据所显示的许可使用方式、使用内容和华标律所的涉案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华盖创意公司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参照华盖创意公司的许可使用费标准,并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华标律所的侵权方式、侵权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关于华盖公司主张的交通费,因没有对应票据,本院不予支持。而公证费虽未提供相应发票,但考虑到网络侵权公证取证的必要性以及其对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已经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的客观事实,本院对公证费用酌情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四千五百元;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37.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新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