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鲍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xx,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云南弘焙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宁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00时45分,被告人鲍xx醉酒后驾驶云AJ5R**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二环快速A线葵花公社旁路段时,所驾车与黄某某驾驶的桂AM01**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被黄某某驾车逼停,在现场被民警查获。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鲍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被告人鲍xx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6.13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鲍xx已就车辆受损情况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鲍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和照片,视听资料及被告人鲍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xx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鲍xx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鲍xx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认为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鲍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秦冬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尤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