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白×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709号原告白×,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孙×,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原告白×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3月认识,2001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28日生一女白×1。我们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进而发生争吵。近几年,由于我赌博以及孩子学习的问题,双方矛盾加深,感情已经破裂。被告长期在外打工,今年孩子小学毕业考试都没有回来。双方自2015年1月18日分居至今,我对她已经寒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白小奕由我自行抚养。被告孙×辩称:婚姻过程是对的,我们是自由恋爱,还是有感情基础的。从结婚至今,原告一直在赌博,所有的赌债都是我在帮他还。我外出打工也是因为要挣钱养家。孩子今年上初一,我给她报了课外辅导班,但原告认为没用,我们俩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确实有分歧,但是我都是为孩子好,希望她可以更好的成长。为了孩子,我还是希望我们在一起生活,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3月自由恋爱,2001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2003年7月28日生一女白×1。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1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当积极化解矛盾。双方之女尚未成年,需要得到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双方应珍惜彼此间的感情。被告表示为了孩子成长和家庭的完整,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不应草率离婚。此外,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和理解,互谅互让,维持健康、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共同维系家庭的和睦与安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白×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郝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