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郡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郡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445号原告上海郡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高俊。委托代理人赵孙富,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吴春芳。原告上海郡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陆 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霜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