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阳永红、杨再超申请执行贵州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永红,杨再超,贵州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分管院长签发:核稿:执行局长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执行一庭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稿纸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东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阳永红,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5号5栋101室。申请执行人杨再超,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生。被执行人贵州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凯里市永丰东路36号(翰林华庭28楼)。法定代表人:王正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黔东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对阳永红、杨再超申请执行贵州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凯里市人民法院查封,目前,正在对被依法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且经过“四查”工作,发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91条、92条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函请凯里市人民法院在依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时对该案给予受偿或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黔东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月领审 判 员 杨华敏助理审判员 杨 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