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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原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原民初字第774号原告武某某。被告梁某某。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被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2月29日以当地民俗举行了结婚典礼。2013年1月16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就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不能融洽相处,平时聊天不能正常沟通。日常生活中,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甚至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两人开始分居生活已有一年半。原告认为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诊断治疗建议书一份,短信记录一份。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材料四份。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2月29日以当地民俗举行了结婚典礼。2013年1月16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有争吵情况发生。2013年11月12日,原被告发生争执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被告梁某某婚后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有过争吵,没有及时沟通,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应互谅互让,互相帮助、及时沟通,增加理解,正确处理夫妻关系,维护家庭和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续瑞君审 判 员  冀东青代理审判员  赵春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宗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