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许洁与伍阳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伍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许某,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伍某甲,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许某诉被告伍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某甲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1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由于感情不合,双经常吵闹,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双方平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伍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与被告伍某甲于2009年7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伍某乙。婚生女平时跟随原告一起生活。由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原告与被告已分居8个月。婚生女伍某乙属城镇户口,原告陈述婚生女每月花销大概为2000元,被告每月收入在5000-6000元左右。另查明,原告许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伍某甲离婚,后原告许某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租赁合同、受理案件登记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通过几年的夫妻生活,彼此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过矛盾,只要双方互敬互爱,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体谅、关心、理解、信任,夫妻双方是可以和睦相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告许某虽是第二次向本院起诉离婚,但第一次系撤诉非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且其举示证据证明和被告伍某甲的分居时间仅为8个月,无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许某承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龚 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