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民一申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一平、方秀琴等与汪稳娟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一平,方秀琴,汪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一申字第000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一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稳娟。委托代理人:汪启高,系汪稳娟父亲。委托代理人:洪昭定,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秀琴。再审申请人胡一平因与被申请人汪稳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胡一平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本院对本案予以再审。被申请人汪稳娟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胡一平未提交新的证据,再审申请已超过时效,请求本院驳回胡一平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胡一平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一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查秋月审判员 戴 勇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