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孙世业与陈永刚民间借贷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世业,陈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孙世业,男。被执行人陈永刚,男。关于孙世业申请执行陈永刚民间借贷利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4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的(2014)东民初字第1481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