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学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82号原告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7号。法定代表人崔一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艳霞(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卉(特别授权代理),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魏学华。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贺丽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6月16日,原告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64元由原告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丽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