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尚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张某,离休干部。被告姚某,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力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丧偶后已是80岁高龄老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次年原告支付近16000元为被告办理养老保险,后被告每月领取养老金。被告时常向原告索要钱款,如果原告不给或追问钱款去向,便遭到被告的大肆谩骂,每次谩骂长达数小时。被告每月领取的养老金自己全部存入银行,在日常生活中没有支出毫厘。被告信仰宗教是她的权利,但是严重影响原告的饮食起居,造成原告身心焦瘁。被告对原告的饮食××需要更是不管不顾。原告无法忍受,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告以悔改等理由劝说撤诉。原被告之间本来没有感情基础,结婚后天天吵闹打架,矛盾逐渐恶化。为此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我丧偶后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原告,原告也系丧偶,××××年××月我俩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关系很好。原告花13000元给我买了养老保险。婚后夫妻互敬互爱,原告说要与我生活一辈子。可好景不长,就在大约2009年底的一天晚上,原告对我说国家出台了新政策,老干部死后,政府给40个月的工资。我听了没当回事。自从这以后,每当我提出要钱购物时,原告就不像以前那样给的痛快并追问钱的花销,原告对我不信任,让我猜他的心事,怕我贪污他的钱。更加严重的是原告儿子、儿媳隔三差五的来找我的茬。就在今年3月27日原告的儿女们要我女儿做我的工作,让我与原告尽快离婚。原告的儿女们挑唆我们夫妻之间的关系。表面上好像关心其父,实际上是怕他父亲死在我的前面,我得到丧葬费用。因为我和原告感情没有破裂,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告起诉离婚是在他人的挑唆之下被逼所为,所以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如离婚,要求房子给我留下,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及其他费用共计227750元。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告给被告办理了养老保险,被告每月领取养老金。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5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劝说撤诉。撤诉后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均系再婚,但因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双方均应珍惜难得的姻缘,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相互依靠,处理家庭生活矛盾上相互谅解,享受幸福老年生活。目前,双方虽因家务琐事而产生矛盾,但只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妥善处理矛盾,夫妻感情仍可继续维系。况且原告主张离婚,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力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凤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