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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川,游玉美与夏宪发,石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川,游玉美,夏宪发,石永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84号原告张川,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游玉美,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吴玉谦,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宪发,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石永红,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川、游玉美与被告夏宪发、石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川、游玉美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川、游玉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川、游玉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川、游玉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川、游玉美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吴亚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