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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03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于广亮与被告郭洪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广亮,郭洪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3519号原告于广亮。被告郭洪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原告于广亮与被告郭洪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 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季春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