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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汤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43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汤云龙,系被告人汤某某的弟弟。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岱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及其辩护人汤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珠海市斗门区白蕉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东湖路口时,遇蒋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某沿白蕉大道由南往北方向左转弯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于3月6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珠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斗门大队经对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汤某某驾车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没有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且装载货物违反装载规定(实载41250kg,核载12540kg,超载228.9%),驾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没有靠最右侧的车道通行,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某驾车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没有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其行为也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的过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证据证实李某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汤某某先后拨打120、110报警。再查明,被告人汤某某系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的保险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共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839718.4元(70万元赔偿款+66000元丧葬费+73718.4元医疗费);赔偿了被害人蒋某某的家属816000元(75万元赔偿款+66000元丧葬费)。保险公司支付了其中的赔偿款约100万元。被告人汤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蒋某某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某、梁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甲的指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户籍材料,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载重鉴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珠海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疾病证明书,户口簿,公证书,和解合同书,赔偿调解协议授权委托书,收据,汇款单,谅解书,民事调解书,案件审结生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汤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有如下量刑情节:1.自首;2.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3.初犯。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2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汤某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在肇事后立即报警,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在其家属的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汤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汤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满堂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