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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依托邦新市镇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依托邦新市镇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同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易浩,易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32-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易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依托邦新市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易浩。被执行人武汉同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法定代表人王菊红。被执行人易浩。被执行人易仁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楚信证字第3387号公证书、(2014)鄂楚信证字第2173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同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的帐户存款,现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同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帐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武汉同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二、将以上帐户存款12958611.33元扣划到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黄格畅代理审判员  王爱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