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晓敏诉彭佳雯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敏,彭佳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牟民初字第83号原告李晓敏,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徐海,云南群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彭佳雯(曾用名彭留英),女,汉族,1982年8月1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原告李晓敏诉被告彭佳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佳雯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被告2014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承诺于2014年12月31归还。被告借到钱之后,就很少与原告联系,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找借口逃避债务,至今未归还。为了实现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彭佳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本人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事实;3、手机短信及录音,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归还借款事实;4、被告户口证明,证明被告身份信息。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1月5日被告以急需归还父亲治病所欠医疗费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承诺于2014年12月31归还,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但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开始原告尚能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催要借款,后来被告索性关闭电话,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1月21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彭佳雯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佳雯于本法律文书生效五日内清偿原告李晓敏借款35000元。诉讼费1236元(含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与清偿欠款同时交付本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沈锡升审判员 杜昌华审判员 涂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丽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