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加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边桂凤申请张吉岭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桂丽,边桂凤,张吉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109号(2015)加执字第110号申请人冯桂丽,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边桂凤,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吉岭,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加民初字第712、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申请执行张吉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吉岭8,500.00元存款(开户行:邮储银行大兴安岭人民路储蓄所,户名:张吉岭,账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兴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宝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