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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定有与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514号原告李定有,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张政海,男,上犹县青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军,男,198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犹县。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定有诉被告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东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黄军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定有借款。2014年10月31日,被告黄军向原告李定有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定有现金人民币计叁万元整(¥30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年前付清,注:2015年2月5日前。”借款到期后,被告黄军未归还借款。原告李定有遂于2015年5月4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黄军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从2015年1月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黄军欠原告李定有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黄军承诺于2015年9月17日之前付清;二、原告李定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被告黄军自愿承担,已当庭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代理审判员  李东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荣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