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州诚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郑州铝城水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诚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郑州铝城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郑州诚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豫新,系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铝城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留根,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州诚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铝城水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15)上法执字第20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5)上法执字第206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均为均为郑州铝城水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2015)上法执字第204号执行裁定书,已将(2015)上法执字第206号案件并入(2015)上法执字第204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2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发 兵审判员 周 锐 锋陪审员 付 玉 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