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道金与吴大军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吴道金。被告吴大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道金诉被告吴大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道金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大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道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道金撤回对被告吴大军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道金承担(已交纳)。审判长郭德照审判员任耀坤代理审判员刘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王德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