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永刚与被执行人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永刚,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夏永刚.被执行人李建军.申请执行人夏永刚与被执行人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夏永刚与被执行人李建军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