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史旭龙,许良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史旭龙,许良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3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路101号。负责人:杨伟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苏云,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旭龙,住广东惠来县。被告:许良结,住广东省阳东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纠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以被告已归还所欠逾期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0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淑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