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焦赞、叶延明与安徽省宏阳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赞,叶延明,安徽省宏阳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598-1号原告:焦赞,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叶延明,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顺,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宏阳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汪胜利,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赞、叶延明诉被告安徽省宏阳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