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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华与重庆新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天古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重庆新凯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天古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陈华,男,1971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新凯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蒋云川,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新凯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罗承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小舟,重庆缘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凯,重庆缘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古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黄小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与被告重庆新凯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天古装饰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陈华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祝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