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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伟与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伟,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3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伟,男,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生街道宋家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法定代表人:史会满,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永权,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伟与被申请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盘中民三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伟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生存,是宪法、法律赋予的基本生存权利;二、被申请人制定的工业园征地分配方案违反宪法、法律,侵害、剥夺了申请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不应作为判决依据;三、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的工业园征地分配方案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了申请人平等待遇没有事实根据;四、在被申请人处,与申请人情况相同的个别人已经通过诉讼获得了法律支持,二审法院针对同一事实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宋家村制定《工业园征地资金分配方案》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自治和民主议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张伟如认为该方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该方案在未经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前,原审对于张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此,张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广    军代理审判员 程洪利代理审判员丁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