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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凤垒与吕彦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凤垒,吕彦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258-1号申请人:王凤垒,男,1980年2月19日生。被申请人:吕彦宾,男,1986年12月17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彦宾驾驶的豫E971**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20000元及王红先的豫EJE5**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现李延飞愿提供反担保金21000元要求变更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对被申请人吕彦宾驾驶的豫E971**号小型轿车查封于滑县奥联停车场。”为对被申请人吕彦宾驾驶的豫E971**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刘海英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