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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通化市殡葬管理处与张万洪殡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殡葬管理处,张万洪

案由

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455号原告通化市殡葬管理处。委托代理人臧子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万洪,男,47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殡葬管理处诉被告张万洪殡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市殡葬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通化市殡葬管理处。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一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