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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商初字第9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江河港武水务(常州)有限公司与武进国家高新区十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河港武水务(常州)有限公司,武进国家高新区十里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商初字第984-1号原告江河港武水务(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济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进,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进国家高新区十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国家高新区十里社区。负责人周建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明,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河港武水务(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国家高新区十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河港武水务(常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河港武水务(常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河港武水务(常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6元,由江河港武水务(常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曦民人民陪审员  钱永彪人民陪审员  郎金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苏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