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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2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胡信祥与吴拥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信祥,吴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071-2号申请执行人胡信祥(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7********),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吴拥军(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70********),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胡信祥与被执行人吴拥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吴拥军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对被执行人吴拥军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北极新村1幢306室【房产证号甬房权证仑(开)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仑国用(2013)第16948号】房产、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北极新村1幢404室【房产证号甬房权证仑(开)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仑国用(2013)第16949号】房产进行拍卖。2015年4月17日,因无人参与竞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北极新村1幢306室、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北极新村1幢404室房产流拍。2015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胡信祥同意以第一次流拍的保留价格(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北极新村1幢306室保留价为人民币280000元;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北极新村1幢404室保留价为人民币255000元)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北极新村1幢306室、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北极新村1幢404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胡信祥所有。【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北极新村1幢306室、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北极新村1幢404室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胡信祥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胡信祥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旗民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卓捷 来源: